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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8市试点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 |
来源: 日期:2015/10/04 点击次:160756 |
四川8市试点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四川省农业厅等联合下发《四川省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将先期选择成都市(温江区)、德阳市(什邡市)、绵阳市(江油市)、泸州市(纳溪区)、南充市(顺庆区)、资阳市(简阳市、安岳县)、乐山市(井研县)、遂宁市(蓬溪县)共8个市的9个县(市、区)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该《方案》旨在探索农村金融服务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推动农村要素市场发展,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产权流转,加快农村适合流转的用益物权向资本转化,完善农村金融市场。 据介绍,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是指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附带各种政策补贴的前提下,农户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向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融资性担保公司向金融机构提供保证担保,由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根据《方案》,四川8市试点金融机构暂定农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试点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试点金融机构,允许引入1家以上金融机构开展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 《方案》明确,借款人必须具备合法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拥有权属证明。贷款将重点支持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生产性、经营性资金需求。贷款额度按照土地流转的实际面积、流转收益评估价值、贷款期限、贷款申请人经营状况、信用条件、还款能力以及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期限原则上为1-3年,最多不超过5年;贷款利率原则上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基准利率的1.3倍;如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代为偿还金融机构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贷款后,可将获得的土地经营权阶段性再流转,收回代偿本息后,土地经营权退还给借款人。 《方案》还提出,适当放宽对基层行的创新授权,减少或调整对农户融资担保物的限制性规定;针对农户贷款的特质,适当放宽对不良率的容忍度;农村土地流转要严格控制土地的用途,杜绝滥用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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