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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报(一):粮食安全摘编 |
来源: 日期:2018/01/17 点击次:258515 |
摘报(一):粮食安全摘编1.2017年10月24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15部门关于认真开展2017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川发改经贸〔2017〕531号)规定:“实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出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是落实市(州)人民政府切实承担本地区粮食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市(州)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包括: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用好地方粮油储备,确保储备粮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区域粮食供应及救灾等应急需要,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各地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刻认识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重要意义,认真领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实质要求,以严谨的工作态度,突出的工作实绩,务求达到考核工作和业务工作融合促进的效果。市(州)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各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考核工作。” 2.2016年11月1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常务副省长王宁批示:“落实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省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协调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国家部委和省政府文件要求把考核工作抓实抓好,指导和督促各地政府高度重视,进一步强化保障本地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切实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保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筑牢四川粮食安全基础,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经济强省作出更大贡献。” 3.2016年10月国家粮食局《粮库安全生产守则》规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快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风险预防控制体系,堵塞各类安全漏洞,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016年10月国家粮食局《粮油安全储存守则》规定:“安全储粮是粮食部门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守住管好‘天下粮仓’的重要任务,是粮库的基本职责。” 5.2016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意见》(川府发〔2016〕15号)第一条规定:“充分认识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四川是粮食生产、收储、消费和转化大省,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任务十分繁重。各市(州)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保障粮食质量安全作为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6.2016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意见》(川府发〔2016〕15号)第十二条规定:“强化粮食收储企业主体责任。粮食收储企业要承担收购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必要的快检设备,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库点必须具备粮食重金属快速检测能力,加强入库和库存粮食质量检测,对重金属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分仓储存,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定向销售。督促粮食收储企业建立并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凡销售粮食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企业必须主动召回,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相关法律责任由企业自行承担。” 7.2016年6月30日《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粮储〔2016〕136号)第三条规定:“安全储粮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建立粮油仓储单位、政策执行主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明晰、分工负责、有机统一的安全储粮责任体系。” 8.2015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第一条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全省粮食安全。” 9.2015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第五条规定:“考核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重点考核事项包括:保护耕地、提高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供应、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加强粮情监测预警、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加强源头治理、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等14个重点考核事项27个考核指标。” 10.2015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第九条规定:“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各市(州)人民政府通报,并交由省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计划、资金安排和农业、粮食等专项扶持政策等方面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省粮食局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并纳入省政府督查督办事项,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救灾应急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1.2015年12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5〕110号)第十一条规定:“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粮食安全工作统一领导机制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粮食安全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监督检查。” 12.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一条规定:“切实增强新形势下的粮食安全意识。粮食安全是实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在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大、粮食供求长期处于紧平衡和国内粮食生产成本快速攀升、粮食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的情况下,如何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把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是必须应对的一个重大挑战。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确保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13.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2018年年底前,在城乡普遍建立‘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 14.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县乡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15.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粮食主销区和产销平衡区要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落实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任务。” 16.2009年12月29日《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