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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报(五):粮食产业发展摘编 |
来源: 日期:2018/01/17 点击次:257018 |
摘报(五):粮食产业发展摘编1.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对粮食产业发展重点项目用地予以统筹安排和重点支持。支持和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依法依规将划拨用地转变为出让用地,增强企业融资功能。改制重组后的粮食企业,可依法处置土地资产,用于企业改革发展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落实粮食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 2.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四条规定:“增强粮食产业发展活力。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需要,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转换经营机制,增强市场化经营能力和产业经济发展活力。以资本为纽带,构建跨区域、跨行业‘产购储加销’协作机制,提高国有资本运行效率,延长产业链条,主动适应和引领粮食产业转型升级,做强做优做大一批具有竞争力、影响力、控制力的骨干国有粮食企业,有效发挥稳市场、保供应、促发展、保安全的重要载体作用。鼓励国有粮食企业依托现有收储网点,主动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开展合作。培育、发展和壮大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的多元粮食市场主体,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 3.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五条规定:“培育壮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工作中,认定和扶持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行业带动力的粮食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引导支持龙头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构建稳固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优质粮食品种种植,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参与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业务;在确保区域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创新龙头企业参与地方粮食储备机制。” 4.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六条规定:“支持多元主体协同发展。发挥骨干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多元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融合,大力培育和发展粮食产业化联合体。支持符合条件的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产后服务体系建设等。鼓励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成立粮食产业联盟,共同制订标准、创建品种、开发市场、攻关技术、扩大融资等,实现优势互补。鼓励通过产权置换、股权转让、品牌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粮食产业资源优化配置。” 5.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十条规定:“创新粮食产业发展方式,推进‘互联网+粮食’行业,积极发展粮食电子商务,推广‘网上粮店’等新型粮食零售业态,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完善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体系,拓展物流运输、金融服务等功能,发挥其服务种粮农民、购粮企业的重要作用。加大粮食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力度,支持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基地和粮食文化展示基地建设,整套发展粮食产业观光、体验式消费等新业态。” 6.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十二条规定:“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大力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建设,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优质优价的粮食生产、分类收储和交易机制。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推进绿色优质粮食产业体系建设。” 7.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十三条规定:“大力促进主食产业化。支持推进米面、玉米、杂粮及薯类主食制品的工业化生产、社会化供应等产业化经营方式,大力发展方便食品、速冻食品。开展主食产业化示范工程建设,认定一批放心主食示范单位,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作坊转换+联合发展’等新模式。保护并挖掘传统主食产品,增加花色品种。加强主食产品与其他食品的整合创新,鼓励和支持开发个性化功能性主食产品。” 8.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二十条规定:“建设粮食产后服务体系。适应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需要,整合仓储设施资源,建设一批专业化、市场化的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为农户提供粮食‘五代’(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服务,推进农户科学储粮行动,促进粮食提质减损和农民增收。” 9.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完善现代粮食物流体系。加强粮食物流基础设施和应急供应体系建设,优化物流节点布局,完善物流通道。支持铁路班列运输,降低全产业链物流成本。鼓励产销区企业通过合资、重组等方式组成联合体,提高粮食物流组织化水平。加快粮食物流与信息化融合发展,促进粮食物流信息共享,提高物流效率。推动粮食物流标准化建设,推广原粮物流“四散化”(散储、散运、散装、散卸)、集装化、标准化,推动成品粮物流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单元器具的循环共用,带动粮食物流上下游设施设备及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支持进口粮食指定口岸及港口防疫能力建设。” 10.2017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的意见》(国办发〔2017〕7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因地制宜制定推进本地区粮食产业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划或方案,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职责分工。加大粮食产业经济发展实绩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要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大力开展粮食产业扶贫。粮食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粮食产业发展有关工作,推动产业园区建设,加强粮食产业经济运行监测。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强化对重大政策、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发挥财政投入的引导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粮食产业。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配套措施和部门协作机制,并发挥好粮食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在标准、信息、人才、机制等方面的作用,合力推进粮食产业经济发展。” 11.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四条规定:“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打造跨区域的粮食物流通道。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城镇建设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 12.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六条规定:“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妥善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等遗留问题。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国有资本与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 13.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第十七条规定:“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乡镇和农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 |